最近,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新闻,一直令人揪心。
直到今天,11月2日,官方新闻终于公布了坠江事故原因:
只因道路维修改道,乘客未在目的地下车,便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15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
目前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仍有2人失联。
回顾整个公交坠江事故
2人争执 3秒互殴
她错过了1站
14个人错过了后半生
在这个事故中到底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尊而光律所郭庆梓律师给出了解答。
一、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所犯何罪?
郭庆梓律师:通过视频能明显看到,此次公交事故实为人祸。在这个事故中,责任已非常明显,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因为互殴行为,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在这次的事故中死亡,公安机关如果已经对这两人立案,要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司机冉某算是工亡吗?
郭庆梓律师:工伤、工亡均是在工作时间受到工作原因的事故伤害算是工伤,司机在驾驶公交车时,致车上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与乘客厮打造成全部人员死亡,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同时,这也是犯罪,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亡。如果,这是在保护乘客情况下造成的,即使车辆坠江,也算是工亡。
三、死亡乘客怎么赔偿?
郭庆梓律师:乘客坐上公交车那一刻,即与公交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司机与公交公司为劳动关系,接受公交公司的领导,现在司机把车开到了江中,在法律上是司机的侵权和公司的违约行为,死亡乘客的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提出合同违约之诉,也可以向司机一方提出侵权诉讼。
四、司机与乘客争吵,若有理就不违法吗?
郭庆梓律师:司机与乘客发生争吵,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也是见怪不怪。但是在公共交通上与司机打骂争吵,真的有理就不违法吗?
刑法告诉我们,就算有理也违法!
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以致发生重大事故,是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为重罪,严重者在我国是可以处以死刑的,公共安全是不可侵害的!
另外从视频中也可以看到,似乎双方发生争执后,司机双目直视前方,“坚定”地往左边打急转,似乎有“同归于尽”的想法。 如果司机真有此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或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依旧是重罪。
但逝者已矣,我们也不必猜疑当初情景。
五、有人表示,有必要立法了
干扰公交司机驾驶拘留判刑,这是危害公共安全;如遇到有人干扰司机驾驶,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也是为了自己的安全。
郭庆梓律师:当我们遇到危险,或被置于危险之中。要做的绝不是忍气吞声。
特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每个人首先是可以反抗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第二是可以去避免即将发生的危险;第三是可以去抵抗已发生的危害公共国家及他人的危险。 虽不鼓励以暴制暴,但是面临危险和加害我们的情况,鼓励每个人都能够站出来保护身边的人、保护家人、保护自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次事件中,乘客与司机争吵长达半个多小时。其他乘客是可以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是可以出面制止这样的危险行为,当乘客开始出手殴打司机或抢方向盘时,已经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急迫性,其他乘客完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甚至制服乘客。
六、有人建议给公交车加安全门,你觉得有必要吗?
郭庆梓律师:我觉得非常有必要。
那位主动攻击司机的乘客,谁都无法提前识别出她是一个可能“作恶”的坏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上没有避免惨剧的余地。
此次公交坠江视频显示,司机和乘客之间没有任何隔离屏障,这导致乘客能够直接对手持方向盘的司机形成殴打。这种冲突场景相当普遍,如果搜索下新闻,可以发现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案例不胜枚举,造成伤亡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既然它是影响公共安全的一个重要隐患,为什么没有考虑升级公交车辆,安装司机屏蔽门?
对公交车来说,这种是基于公共安全考虑,理论上成本并不高。而且有很多地方的公交车都进行了升级,比如济南在好几年前就安装了隔离版,驾驶员位置就像个“单间”一样,司机能够处在没有干扰的环境下行车,避免与乘客冲突带来的风险。
既然我们无法识别“坏人”,难以预料社会戾气下人和人之间冲突失控的程度,那就该在技术上有足够的防范,更何况它并不需要太多的成本。于重庆公交坠江事件而言,网友对乘客盲目的冲动行为以及无视公共安全的谴责,对司机处置不当的质疑,现在已经显得相当无力,最多只能供后人警醒。在这样的前提下,更需要进一步反思,对那些在技术上可以扭转事件结局的疏漏该尽快填补。
事件过后,我们也需反思。法律除了给人带来惩罚和补偿,也更应带来防范和威慑!
一声叹息。感觉今年的刑事命案(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特别多,接踵而至,不断地在冲溃每个人的心理防线。
法律威严!但事后的报应价值又有几何?生命如此脆弱,今天他是受害人,明天可能就是我,绝非戏言。
执法的目的不仅是惩戒,更重要的是威慑潜在罪犯。
公民要尊法守法,敬畏规则,防患于未然。
我们法律人,也将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懈努力!
郭庆梓 湖北优秀青年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精英职业律师,执行CEO
执业领域:郭庆梓律师承办大量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