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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日本排放核污水违反国际法

作者:尊而光     发布时间:2023-08-29


为了缓解日益增长的核废水存储压力,日本已经多次表达了欲将核污水排入大海的意思,怎奈国际社会普遍反对日本这一做法,日本政府迟迟没有行动。在鼓噪了多次以后,2023824日下午,日本终于正式向大海排放核污水,预计排放时限可能长达三十年,总排放量将达到百万吨以上。根据国内研究机构的预测,核污水在排放后240天就会到达我国沿岸海域,1200天后将到达北美沿岸并覆盖几乎整个北太平洋。随后,污染物一边在赤道洋流的作用下沿着美洲海岸向南太平洋快速扩散,另一边通过澳大利亚北部海域向印度洋转移,核污水将随着地球的气候运动逐渐渗透到全球,毫不夸张地说,全人类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都将受到核污水的威胁。

日本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国际法,1982年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XII部分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规定“1.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

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46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核安全公约》中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由核设施引起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量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并确保任何个人受到的辐照剂量不超过本国规定的剂量限值”,而且该公约还强调核安全责任应由对核设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承担。

19721229日在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签订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附件一也列明“()在这一领域的国际主管机构根据公共卫生、生物或其他理由,确定为不宜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强放射性物质”是禁止向海上倾倒的。

此外,历史上虽然没有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的类似先例,核污水排海尚属于国际新问题,但日本的该行为仍涉嫌违反预警原则、谨慎原则、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已经在“特雷尔冶炼厂案”“莱茵河氯化物案”等国际判例中得到确认与支持。

日本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地行为已经执行了数天,未来将还会有更多的核污水被排入大海,表面力挺日本的美国也已经在实际上减少从日本进口海产品,不管日本嘴上如何狡辩,核污水对环境的影响、对全球的威胁都难以忽视。作为日本的近邻,我们应当依照国际法的规定,有理有据有节地从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多方面地对日本施压,促使日本停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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