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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宣传单

作者:尊而光     发布时间:2020-02-19

本所法律援助热线:17771745946

 
一、前言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为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同时为了提升本所及本所执业律师的职业责任感,提高本所的办案管理水平,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基本精神,本所从2016年11月起,与司法局、工会、妇联等机构合作,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困难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本所现行的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司法局等政府法律援助案件;与高校、工会、妇联等公益机构合作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符合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的情形

1.需要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

难证明的情形: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7年是城市670元/人,农村500元/人)的1.5倍;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按照申请人个人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

2.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 农村 “五保”供养对象;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3.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案件属于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管辖的。

5.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


三、向本所申请法律援助的,按如下步骤进行:

(1)本所律师初步回访或面谈,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且其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2)本所运营部审核确定该案可以申请司法局法援后,指派案件承办律师;

(3)由本所职业责任委员及承办律师与申请人面谈,介绍法律援助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承办律师为该案进行专业分析;

(4)承办律师带当事人到司法局正式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5)司法局通过审批后,承办律师开始按照正常办案流程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办案过程由本所职业责任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申请人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本所法律援助热线进行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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