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今年年初,市民李某忽然接到了来自法院的起诉书,李某说,自己一贯老老实实地做人,怎么也想不到有一天成为被告,卷进一场官司中。他从法院的传票和一并送达的起诉书上得知。官司的原告叫汪某,诉求中,她要求李某返还其7万元人民币。
看完传票后,李某一头雾水,因为这个叫汪培的原告他并不熟悉。但是,李某很快想起了一年前的一件事:去年3月 ,李某在武清受某公司的委托招工,挣取佣金。青年夫妇汪某和杨某前来咨询,希望进公司参加工作,并咨询了用工公司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事宜。这对夫妇显然对公司承诺的报酬非常动心,但又担心被用人公司忽悠。于是,李某拿一张A4的白纸,用圆珠笔给他们写了一个简单的情况说明:“保证某公司是真实存在的;保证到公司上班后待遇是真的;保证……”,并在A4纸的落款处签上了李某的名字和日期2008年3月10日。
李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得知汪某以欠款为由,要求自己还款7万元。开庭后,原告汪培向法院提供了借款条,其上的借款内容用碳素笔书写,而落款则是用圆珠笔书写的。李某看过借款条后称,该借款条是当初自己给杨某所写承诺书的一部分,原有内容被撕去,在落款的上方空白处,被人写上了“欠汪某7万元整”。汪培说,当年给丈夫杨某找工作时,李某向她借了7万元现金,借款条就是那时李某签的。
李某说借款条是伪造的大呼冤枉,汪培理直气壮地要求还钱。到底谁在说谎?这7万元到底该不该还?
【律师说法】
打借条注意封尾 谨防变造引纠纷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建生说,在法律上,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针对上述法律纠纷涉及的问题,从法律上讲是一张借款条引发了这起诉讼,首先应该对借款条启动鉴定程序,从借款条上不同笔体的字迹对其形成的时间予以确认,从而确定借款条的真伪,到底谁在说谎,将真相大白。如果碳素笔的字和圆珠笔字迹不是同一天形成的,说明借款条是伪造的。如果借款条上不同字迹的形成时间无法鉴定其先后,且李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条是伪造的,很可能在这起官司中败诉。
值得提醒的是,无论该案走向如何,今后市民遇到打借条和其他的签字文书,内容和签名之间不要留有过多距离,正文内容结束后要注意封尾,以避免遭遇他人变造和伪造,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