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二胎开放了,但是其实在大多数家庭里面都还是只有一个孩子的。
所以很多人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肯定是自己的!
而在日常生活中,抱有这样想法的独生子女一定不在少数。
不过,事情可没有你想象得那么简单哦。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父母都过世后,小丽想要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
因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
那么,如果父母想要把房产全部留给子女,该怎么做?其实,父母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由儿女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父母还可以办理赠予公证,将房产赠予给儿女。
其实随着现在大家观念越来越开放,对于遗嘱的看法也逐渐在转变,前段时间“90后立遗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现在大家对于生死观念的转变,也导致了他们现在对立遗嘱这件事并不排斥!
曾经在深圳遗嘱库开库时,不少老人们排队前往咨询。
那么原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避之不及的立遗嘱这件事,为何如今受到那么多人的关注?
其实除了观念的转变,也是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遗产继承是个技术活,不通过正规渠道立遗嘱,将来的麻烦可大了!
那么关于立遗嘱,到底需要了解什么呢?
1、遗嘱可以自己立吗?
原则上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写的遗嘱也是有效的。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给予辅导,没有权威机构做好登记,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本人在精神正常、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的,遗嘱被有效认定的难度非常大。
而且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如果疏忽这些类似问题,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而写好遗嘱以后,如果无法妥善保管和传递遗嘱,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隐匿、损毁或篡改。
另外,遗嘱往往交由继承人保管,这使得遗嘱不具有隐秘性,而过早暴露出财产的安排在继承人之间造成兄弟反目,儿女成仇的例子不胜枚举。
因此,在遗嘱库这样的机构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助办理遗嘱是相当有必要的。
2、专家表示:这四类人应该尽早立遗嘱!
自认为职业风险比较高的人,比如此前多起空难发生后,有飞行员就去公证处立遗嘱;
财产较多的人,比如企业家;
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比如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为遗嘱必须在意识清楚、精神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订立。等到重病在床意识不清时,已不能立遗嘱了。
说了那么多,那么究竟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呢?
我们先来说说遗嘱到底分为哪些类型!
很多人不知道遗嘱也是有类型的,但是考虑到一些遗嘱人立遗嘱的时候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只能靠说或者已经无法自己写字了的情况,所以遗嘱分了5种类型!
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大家可以看到,很多遗嘱都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不要轻易以为找几个亲戚朋友过来在现场就算是见证人了,见证人也是有要求的!
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这几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立遗嘱这里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有的老人因为孩子比较多,所以老人生前立下多份遗嘱,最后导致继承人每个人都拿着一份遗嘱,各说各有理。
那么存在多份遗嘱怎么办呢?
如果一个人所立的遗嘱有数份,其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就应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的继承。没有公证遗嘱,所立数份遗嘱中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时间在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