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张先生的父母、妻儿与医院达成协议,由医院支付医疗事故赔偿10万元。后医院将10万元医疗事故赔偿金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张先生的妻儿,要求分割该款中的7.5万元。张先生的父母不同意。于是,张先生的妻儿将他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对10万元医疗事故赔偿金进行析产、确权,张先生的父母返还财产7.5万元。
笔者认为这笔医院的医疗事故赔偿金,应由张先生的父母、妻儿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享有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因医疗事故,自愿签订了医疗事故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基于该协议,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取得了10万元医疗事故赔偿。对这10万元共有财产,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应当各自享有一定的份额。但协议内容没有对医疗事故赔偿金进行细化,明确每个人应享有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按份共有关系中,份额不明确则推定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
但本案中,若一味强调各共有人持有均等份额显失公平,张先生的父母在处理张先生医疗事故和丧葬活动中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对其中的合理支出,应从医疗事故赔偿金中扣除。张先生的儿子是需要抚养照顾的未成年人,在确定4人份额之前应先行保留他的必要抚养费。所以,赔偿金的分配,应在扣除张先生父母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张先生儿子的必要抚养费基础上,将剩余医疗事故赔偿金视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平均予以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父母给付张先生妻子补偿金近2万元,给付张先生儿子补偿金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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